目 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7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19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26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34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41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函授学生成绩考核暂行
办法 …………………………………………48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实施办法 ………………………………………51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规范……………………………………………55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考勤和管理办法 ……69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规则 ……………71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课堂纪律规定 ………73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
办法……………………………………………75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日常行为若干规定 …77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79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8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一)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原国家教委1990年9月18日颁布的第13号令)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的其他进入学校的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寄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令其离开学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外人,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的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于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活动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上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教学[199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活动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胃及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高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成人教育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贷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湖南科技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湖南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会组织,支持和懈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授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记过以上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复诀定有异议者,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须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成绩的评定用百分制。考试、考查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考查为主,同时参考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一般占60%,平时成绩一般占40%,包括完成实验、作业、平时测验及出勤等。
第六条 学生在考试、考查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缓考,经批准方可缓考。缓考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前参加缓考科目的考试或考查。
凡擅自缺考或参考不交卷者,不准正常补考,应参加重修。
第七条 学生若已学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或免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准予免修或免考。
1、有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等教育单位的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在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考试成绩又及格以上者。
2、已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同层次、同专业相同的课程合格证者;
3、降级生、复学生、转校生应修课程原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
申请免修或免考学生必须提前一学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有效证件及学籍成绩卡原件。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课程,须参加补考。
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无故旷课直接彰响该课程的平时成绩,同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录取专业就学,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4)转专业不能跨类,并且需要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转学、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电子注册核准。
(2)跨校转学者,经两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可必须休学者。
第十三条 专科、专升本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高升本学生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一般不得在休学期中途复学,休学期满者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需交验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3)申请复学的学生,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五条 保留学籍和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节 退 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请人代考、替人考试者;
(2)病休期满后复查不合格者;
(3)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6)本人申请退学或其它原因劝其退学者。
第十七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下达退学通知三天内,必须离校回到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 业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按学校规定重修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
函授学生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强函授学生管理,提高函授教学质量,结合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函授学生课程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理论学科课程总评成绩内容及比例:
1、学科课程总评成绩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①课堂学习表现成绩;
②平时作业成绩;
③课程考核成绩。
2、课程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三项考核也按百分制记分。其中课堂学习表现占总评成绩30%,平时作业占总评成绩10%,课程考试(考查)占总评成绩60%。
3、任课教师具体负责课堂学习表现、平时作业和课程考核成绩的核定。
4、课堂学习表现成绩、平时作业成绩,一律不予补记。该两项成绩一经确认,则不予更改,并长期有效。
二、具体考核办法:
(一)课堂学习表现成绩:
1、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认真听课,无任何违反课堂纪律现象,记100分;
2、因病因事请假,按该门课程总课时平均分值扣分;
3、无故旷课一节按该门课程总课时每节课时平均分值二倍扣分;
4、凡课堂学习表现成绩记零分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结业考试,须重修后参加补考。
(二)平时作业成绩:
1、平时作业成绩按实际评分记分;
2、平时作业缺交一次,按该门课程布置作业总次数平均分值扣分;
3、平时作业抄袭记0分;
4、凡平时作业成绩为零分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正常的结业考试,须重修后参加补考。
(三)课程考核成绩:
1、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试卷卷面分数为100分;
2、试题从题库中抽取,没有建题库的课程则由有关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同一水平的A、B卷试题两套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核制卷;实行分班(站、点)设考,统一评卷;
3、函授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或考查;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者,须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或函授站(点)请假,经批准方可参加正常补考;
4、舞弊与协同舞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认错态度好,经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舞弊与协同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按《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理》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无故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须重修后参加补考;
5、考试和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湖南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成人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且有一定学术水平,通过湖南省成人教育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者,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四条 对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教育本科生,成绩良好,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土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通过湖南省成人教育学士学位外语统考;
(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考核成绩达到院规定的要求;
(五)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第五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土学位。
(一)凡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具体行为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
(四)在校期间,文科专业必修课补考门数超过(含5门),理科专业必修课补考门数超过6门(含6门)者;
(五)未通过湖南省成人教育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者;
(六)因其他问题,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 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具体负责。继续教育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继续教育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设秘书一名。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二)审查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整理报送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的相关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
(三)研究处理继续教育学院其他有关学士学位问题的事宜。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七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应在毕业当年提出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及推荐材料,材料包括:①学士学位申请表,②省成人教育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单;院学位办复核后,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土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学位办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土学位获得者名单,发给学位获得者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成人教育高升本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一年内,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外语统考的次数不受限制。毕业一年之后不能再参加学位外语考试。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7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本科生
毕业论文(设计)规范
一、毕业论文(设计)格式规范
一份完整的毕业论文(设计)材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题目
(二)论文主体(包括摘要及关键词;正文;致谢;参考文献等);
(三)附录。
具体分述如下
(一)题目
题目应力求简短、精确、有概括性,直接反映毕业论文(设计)的中心内容和学科特点。题目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如确有必要,可用副标题作补充。
(二)论文主体
1、摘要及关键词
摘要一般不分段,不用图表,以精炼的文字对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观点、方法、成果和结论进行高度概括。摘要一般以100—150字为宜。关键词是反映毕业论文(设计)内容主题的词或词组,一般3—5个。关键词之前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不加任何标点。
2、正文
包括引言、正文、结论等部分。
(1)引言
引言也称前言、导论、导言、绪言、绪论等。它的作用是向读者初步介绍文章的背景和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为什么写这篇文章,要解决什么问题;论文的主要观点;与课题相关的历史回顾;写作资料的来源、性质及其运用情况,论文的规划的简要内容;研究中的新发现;课题的意义等。
(2)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核心部分,是作者学术理论水平独创综合体现,是作者运用掌握的材料与方法进行论证、得出结论的部分,其任务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根据不同论文研究的课题性质、研究方法的不同,理论型、实验型和描述型论文的正文格式和写法不尽相同,但他们的要求是一致的。
即:
主题明确:全文围绕主题展开论述,不离题;
论证充分:有观点、有思路、有材料、有说服力;
结论清楚:研究导出的结论不含糊,易理解;
逻辑严密:文字精炼流畅,条理清晰。
(3)结论
结论是论文要点的回顾和提高,是整个研究过程的结晶,是全篇论文的精髓。结论中应对本篇论文解决了什么问题,得出了什么规律,存在什么问题给出明确的回答。撰写结论时,要注意精炼准确、总结提高、前后呼应。
3、致谢(无必要时可省略)
以精炼的文字,对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直接给予指导、帮助的人员表示谢意,言辞恳切,实事求是。
4、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设计)须在论文的最后列出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应以公开发表过的、作者真正阅读过的、与论文密切相关的或直接引用的为限,未发表过的论文、试验报告、内部资料等不宜列入。参考文献的列写必须严格按照毕业论文(设计)引用的先后顺序依次列写。参考文献的列写格式,详见“毕业论文(设计)的书写规范与打印要求”。
(三)附录(无附录时可省略)
凡不宜收入正文中的、又有价值的内容可编入论文的附录中。如:大号的设计图纸;篇幅较大的计算机程序(但以研究软件程序为主的毕业论文题目,其程序可作为正文的一部分);过长的公式推演过程。其他内容和译文及原文、专题调研报告、文献综述等可另行装订成册。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书写规范与打印要求
(一)书写规范
1、引用有关政策、方针性内容务必正确无误,不得泄漏国家和单位机密。
2、使用普通语体文写作,体例统一,文句通顺,无语法错误,简化字符合规范,标点符号使用正确,符号的上下角标和数码要写清楚且位置准确。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00~3102-93)规定的计量单位和符号,单位用正体,符号用斜体。
4、使用外文缩写代替一术语时,首次出现的,应用括号注明其含义,如CPU(CentralProcessing Unit,中央处理器)。
5、国内工厂、机关、单位的名称等使用全名,如不得把“湖南科技学院”简写成“科技学院”或“湖南科院”。
6、公式应另起一行并居中书写,一行写不完的长公式,最好在等号处或在运算符号处转行。公式编号用圆括号括起,示于公式所在行的行末右端。公式编序可以全文统一,依前后次序编排,也可以分章节编排,但二者不能混用。文中公式、表格、图的编排应统一。
7、文中引用某一公式时,应写成:“由式(5)可知……”。
8、文中表格可以全文统一编序,也可以逐章独立排序,表序必须连续。文中引用表格时,“表”在前,序号在内,如:“见表8”。表格格式可采用三线表,表格的名称和编号应居中,并位于表格上方,表序在前,表名在后,其中空一格,表名末不加标点符号。如:
表8 × × × × × × × × ×
9、文中插图都应有名称和序号,可以全文统一编序,也可以逐章独立排序,图序必须连续。文中引用插图时,“图”在前,序号在后,如:“见图12”。图的名称和编号应居中并写于图的下方,图序在前,图名在后,其中空一格,末尾不加标点。如
图12 × × × × × × × × × ×
10、“正文”中如对某广术语或情况需加解释而又不宜写入正文时,应在此”术语”或”情况”后引人注释符号,置于右上角,有多个注释时,应依次编号,如:①、②、③。
11、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
①参考文献采用黑体5号字。正文引用参考文献依次编序,其序号用方括号括起上标注出。如“……效率可提高25%[2]”,表示此结果援引自文献[2 ]。
②各类参考文献的编排格式及示例如下:
a、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1]刘国钧,陈绍业,王凤翥.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15-18.
[2]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3]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研究所,1983.
[4]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
b、期刊文章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5]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
[6 ]金显贺,王吕长,王忠东,等.一种用于在线检测局部放电的数字滤波技术[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33(4):62-67.
C.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析出文献作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作者.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7 ]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玮.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 -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468-71.
d.报纸文章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e.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9]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
f.专利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号,出版日期.
[10]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3,1989-07-26.
g、电子文献
[序号]作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11]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http://www.cajcd.edu.cn/pub/wml.Txt/980810
-2.Html,1998-08-16/1998-10-04.[12]万锦.中国大学党报论文文献(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h.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注:A-论文集中的文章;J-期刊;C-论文集;M-书;N-报刊;D-学位论文;S-标准;P-专利;EB/OL-电子文档。
③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别
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论文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一般集中列表于文末;注释是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的解释或补充说明,按序列在文末参考文献前。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①、②……)。
(二)毕业论文(设计)打印要求
1、毕业论文(设计)应按规定格式用激光打印机单面打印,纸张大小一律使用国际标准A4型复印纸。
2、页面设置:版心为297×210mm;上下页边距均为2cm,左页边距为2.5cm,右页边距为2cm,装订边0.5cm;页码居中;其余设置采取系统默认设置。
3、论文题目:使用小二号黑体字,加粗,居中放置。
4、专业、年级、学号、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宋体字,加粗,依次排印在论文题目下(上空二行,居中)。如:
× × × × × × × × ×(小二号黑体字,加粗)
× ×(专业)× ×(年级)× ×(学号)× × ×(姓名)指导教师× × ×
5、摘要(上空二行,缩进2个汉字字符)
中文摘要采用仿宋体小四号字,行距设置为固定值22磅。如:
摘要(仿宋体,小四号字,加粗):× × × × × × × × × × × × × × × × × × × × × × (仿宋体小四号字)
6、关键词
中文关键词采用仿宋体小四字,加粗。如:;× × × ×;× × × ×;× × × ×;× × × ×
7、正文字体要求
每章题目左顶边、黑体四号字;每节题目左顶边、黑体小四号字;每小节题目左顶边、黑体小四号字。正文文字用宋体五号汉字和五号“Times New Roman”英文字体,每自然段首行缩进2个汉字字符。
8、行间距要求
正文行距设置:设固定值22磅。
每章题目与每节题目之间的行距设置:段前1行、段后1行。
每节题目与小节题目之间的行距设置:段后0.5行。
9、正文章、节序号编制
章,编写为:1.,2.,3.,……。
节,编写为:1.1、1.2、1.3.……,2.1、2.2、2.3……。
小节编写为:1.1.1、1.1.2、1.1.3……。
小节以下层次,先以括号为序,如(1),(2)……;再以圈圈为序,如①,②……。
正文字体、行间距要求及章节序号编制如下
1.× × × × ×(黑体四号字,段前1行、段后1行)
1.1 × × × × ×(黑体小四号字,段后0. 5行)
(内容略) (宋体小四号字,首行缩进2个汉字字符)
1.2× × × × ×(黑体小四号字,段前0.5行、段后0.5行)
(内容略)
1.2.1× × × × ×(黑体小四号字)
(内容略)
1.2.2× × × × ×(黑体小四号字)
(内容略)
2.× × × × ×(黑体四号字,段前1行、段后1行)
2.1× × × × ×(黑体小四号字,段前0.5行)
(内容略)
1.2× × × × ×(黑体小四号字,段前0.5行、段后0.5行)
(内容略)
多余章、节,以此类推。
10、毕业论文(设计)打印顺序依次为:
①论文题目②摘要③关键词④正文⑤文后注(可省项)⑥参考文献。
三、毕业论文(设计)文本装订规范
1、毕业论文(设计)文本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封面(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下载或统一发放,其中“题目”、“年级”、“专业”、“学习形式” 、“学号”、“作者姓名”、 “指导教师”项中的内容均要求打印,年月时间打印为× × × × 年×月);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下载或统一发放,表中除“指导教师意见”“学院意见”两项外,其他项内容均要求打印);
毕业论文(设计)评价表(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下载或统一发放,其中,“作者姓名”、“专业”、“年级”、“学号”、“题目名称”、“指导教师”、“职称”项中的内容均要求打印);
毕业论文(设计)(包括毕业论文(设计)打印要求中第10项的所有内容);
封底。
2、附件另行装订
毕业论文(设计)材料较多,且不宜收入正文中的有关材料,如译文及原文、专题调研报告、过长的公式推演过程、非软件设计题目中篇幅较大的计算机程序等,可按如下次序装订成册。
封面;
目录;
调研报告、文献综述;
外文翻译及原文(译文在前,原文在后);
公式推演过程、计算机程序等;
封底。
四、毕业论文(设计)选题表填写说明
1、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是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依据,必须和所学专业密切相关。选题要恰当,任务要明确,难度要适中,份量要合理,在规定的时限内,经过自己的努力可以完成选题表中选定的设计和研究内容。
2、选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3、填写基本要求:
(1)毕业论文(设计)选题表中除“指导教师意见”、“学院意见”项外,其余每项填写内容都要求打印,年月时间打印为× × × ×年×月。
(2)“主要研究内容”项内容,要明确课题的任务、方向、研究范围和目标,相关的研究历史和研究现状。
(3)“主要参考文献”项内容,要按毕业论文(设计)书写规范中的第11条“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打印。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考勤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生管理,严格学生考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函授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集中面授、辅导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教学环节的学习。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因公、因事请假必须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因病请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公、因事、因病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审批表,请假手续完备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课论。
第二条 面授期间学生的考勤由任课教师、班主任分别进行,每天上、下午分别检查1次,考勤结果直接与课程总评成绩挂钩。
第三条 函授学生因公、因事、因病经批准请假缺课超过某门课程面授时数二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须经重修后,才能参加补考。
第四条 函授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面授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若本人检查认识较好,重修后,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条 因平时成绩不及格,导致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重修考试费按永州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和因公、因事、因病请假缺考,导致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重修考试费按永州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七条 平时成绩和课程考核成绩均不及格的,重修考试费按永州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 课程考试舞弊、旷考的,除按规定作出通报批评处理外,不予安排正常重修考试;认错态度好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在毕业前可安排一次重修考试,重修考试费按永州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规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考试,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室,对号入座。迟到30分钟后(含30分钟)不得进入考室;考试30分钟后(含30分钟)才能交卷出场。
二、考生进入考室,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笔记本、草稿纸、通讯工具、商务通、计算器,已经带入的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三、考生接到试卷后,要先检查,如有缺页、缺题或重印现象,应及时报告监考人员;如有试卷分装错误和字迹不清现象,可举手询问。对试题有疑问,不得发问,监考人员不得解释题意。
四、考生答题前,必须先把姓名、学号填写在规定的地方,字迹要清楚。不准在试卷上作其它任何标记。凡无姓名试卷均作废卷处理。
五、考生答题一律用蓝色、黑色墨水钢笔或蓝色、黑色圆珠笔答卷,字迹工整清晰;用铅笔、红色笔答卷者不予评分;答题不得超过试卷装订线,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则,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夹带、换卷、代考,不准考前在手上、课桌上抄录有关文字,不准在考试中使用手机。违反者,一律作舞弊处理。凡舞弊与协同舞弊者,试卷作废,其成绩按零分记载,并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如认错态度好,经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补考机会。重修补考按学院规定交纳重修补考费。舞弊与协同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按《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必须立即起立,停止答卷,并迅速离开考室,不准在考室附近逗留、谈论;考卷和草稿纸一律不准带出考室。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课堂纪律规定
一、教师和学生应共同维持良好的课堂秩序,在课堂上的言行、举止应文明、礼貌、得体。
二、教师、学生应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凡迟到;早退时间超过5分钟(含5分钟)者,以旷课计。
三、教学楼内外应保持安静,不得打闹、大声喧哗或从事其他影响他人学习的活动。上课和自修必须关闭自己的通讯工具。未经教师和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开放收录机和电视机。
四、学生上课时应专心听课,听从教师指挥,不得进行与本课程无关的活动。
五、课堂上,不允许发生对老师起哄、喧叫等不礼貌的行为。
六、上课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教室或将教师叫离教室。学员不得中途出入教室,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开教室,必须取得老师的同意。
七、自觉维护教学楼内外的清洁卫生。不得乱扔乱吐乱放,不得在教室用餐、吸烟、吃零食;不得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各班必须每天派值日生打扫教室,保持室内整洁,爱护室内设备和教学用品,并不得随意搬动拿出教室。
八、自觉维护学院形象。教师、学生都不得穿拖鞋、背心、超短裙、吊带装或赤脚上课,不准带小孩进教室听课。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
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
一、考试违纪
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纪。
1、闭卷考试时座位上(含桌面、抽屉、凳子上)有书包、书籍、资料者;
2、进入考场后不按编号入座,或随意改变座号者;
3、在考场上大声喧哗扰乱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者;
4、考试时间终了仍不停笔交卷者。
凡违纪学生,视其情节和改正表现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分或纪律处分。
二、考试作弊
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作弊。
1、夹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或其他载明有考试内容物件者;
2、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他人答案者;
3、在考试过程中传递、交换试卷、资料、答案者;
4、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过程中互对答案并有修改行为者;
5、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6、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7、在规定填写姓名、学号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学号或记号者;
8、在考试中使用通迅工具作弊者。
凡作弊考生作如下处理:
①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如认错态度好,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补考机会,重修补考按学院规定交纳重修补考费。
②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日常行为
若 干 规 定
根据大学生守则要求,结合成人教育实际,特就成人教育学生日常行为作如下规定:
1、讲究卫生。轮流打扫寝室卫生,自觉叠好被子,物件摆放整齐,严禁乱丢乱倒。
2、爱护公物。严禁损坏门窗、桌椅,严禁在室内燃烧纸屑杂物,严禁私拆电器、私接电线、乱拉绳索,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严禁污染墙壁。
3、遵纪守法。上课、自习和就寝保持安静,严禁喧哗、起哄、放录音机;在校期间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严禁殴打、侮辱同学,严禁喊外人入校打架闹事,严禁私自下河下塘洗澡,严禁夜不归宿、校外租房,严禁学生进入异性宿舍,严禁赌博、罢课、罢考,严禁张贴大小字报和违法标语,严禁在网吧和娱乐场所违纪违法,严禁聚众围阻执查人员。
4、讲文明礼貌。要求说话文明礼貌,仪表庄重,衣着大方,严禁穿背心、短裤、超短裙、吊带装进入教室,严禁在公共场所举止轻浮、出格,严禁说脏话、粗话。
5、凡违反以上规定,按照《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安全教育
管 理 规 定
一、非本院师生员工不准直接进入学生宿舍找人或带走学生。家长或学生亲戚来访,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二、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未经批准学生亦不得在校外住宿。
三、按时就寝,严禁学生爬墙、钻窗入寝。
四、严禁学生打架斗殴、酗酒、聚众赌博。
五、严禁组建和参加非法社团,严禁收听敌方广播,严禁传播淫秽非法出版物。
六、严禁学生(含函授学生)下塘、下河洗澡或游泳。
七、严禁在宿舍内乱接电源、乱用电器和私藏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在教学楼、宿舍生火、点蜡烛或乱扔烟头。
八、严禁到校外歌舞厅唱歌、跳舞或从事其它娱乐活动。
九、未经批准,不准进行郊游或野炊等集体活动。
十、严禁学生在住房顶坪或歇台上玩耍和睡觉。
十一、发现事故隐患和苗头应立即排除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湖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生
违纪处分办法
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违纪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突出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二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经教育能深刻检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参加法轮功等反动组织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能深刻检讨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侮辱和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经教育能深刻检讨错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收听、传播敌台或境外电台的敌对宣传,制造、传播谣言,经教育能深刻检讨错误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在院内张贴大小字报和个人书写条幅、标语、传单、漫画等,属一般内容的书写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属错误内容的书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内容反动造谣或煸动闹事的大小字报、标语等的书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非法出版、复制、贩卖、收看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凡参与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反动淫秽物品。
2、非法出版、复制、贩卖、传播或隐匿反动、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在教学区或生活区聚众喧哗,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对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被判处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收容审查释放,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例外)。
5、被处以治安警告处分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1元至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1元至15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价值在15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窝赃或协同作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敲诈、诈骗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污损、破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罚款50元;价值在50元(含5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罚款100-500元;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宿舍、教室等公用财物受损时,如果没有当事人承担责任,应由使用集体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打架事件责任者,按下列条例处理:
1、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肇事者:用语言、动作挑逗、肇事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犯者,不论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①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②参与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侮辱、威胁、殴打教师者,从重处罚。
6、请校外人员来院打架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持械打人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伪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打人致伤,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费,并接受罚款。如不按期缴纳赔偿及罚款,加重一级处分。
10、恐吓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1、违反本条例并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旷课(旷课时间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政治活动、社会实践、劳动课和生产实习一天按8课时计)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1、累计达10-19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0-29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0-39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40-5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超过50课时(含50课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评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威胁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酗酒猜拳而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侮辱和诽谤他人尚未触犯刑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刑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或涂改证件(票证)、偷盖公章、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作息规定,影响他人休息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在午休、晚就寝后、白天和晚自习时间(节假日、周末晚上除外)打扑克、下象棋或从事其他活动,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组织比赛除外)属首次者,没收工具,写出检讨;重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处分。夜里爬围墙、栏杆进入学生生活区,公开检讨;态度不好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两条以上者,按处罚最重一条执行并加重一级处分,但最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入学后在本院已受过处分者。
3、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三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在一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立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应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和管理:
1、凡给学生记过以下处分(包括记过处分),由学生管理科提出意见并报送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处分材料存人学生本人档案。
2、凡给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包括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管理科提出意见并报送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报湖南科技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3、处理结论在发文前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有关部门和学院负责进行复查。
第二十六条 善后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凡受各种处分者,应及时在学院内公布,同时由继续教育学院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上学前所在单位,处分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2、受处分的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两年后,学校可根据其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降低处分档次或撤销处分。
3、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三天内必须离开学校,否则保卫处强制执行。
4、因各种原因(除病残外)处理离校的学生,其所交学费一律不退。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并检查、监督、执行。